“无责撞人”或有保障《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解决无责撞人哪个来赔偿的问题。由于原来的“按责赔偿”原则已经不适应新交法的需要,仍然沿用老的赔偿原则致使矛盾重重,保险公司与用户常常在赔偿责任认定上牵扯不清。在这样的情况下,各方都期望“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早日颁布。该《条例》中做出相应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每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看来,无过错赔偿哪个来买单的问题将得以解决。但在《条例》同时也规定这个险种为用户必购险种,羊毛还是出在羊身上,只不过此险种不已盈利为目的罢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使用浮费率在机动车辆保险中运用浮动费率已成了趋势。此次的三者强制险也将会使用浮动费率制。交通事故次数和交通违法行为的次数与三者强制险费率挂钩。但对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责任的,不提升其保险费率。醉驾者得不到赔偿酒后开车是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凶之一,《条例》将不保护那些醉酒后驾驶车的司机。所以还是那句老话,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要不上了保险都不保。但记者有一点疑问,新交法中,酒后开车和醉酒后驾驶车都是违法行为,只不过程度不同。而《条例》只针对醉酒后驾驶车做出规定,难道酒后开车者出了事故就能得到的赔偿了吗?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推行的《汽车驾驶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为酒后开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后驾驶车。记者觉得,酒后开车与醉酒后驾驶车是量的不同,而在《条例》的规定中确产生了质的不同,这中间是不是有需要斟酌的地方?第22条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每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成本,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员未获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恶意串通的;(三)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有意的。“责任限额”与“费率标准”均无规定《条例》中并没对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列出具体数目,只不过规定该强制保险在国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但据了解在不一样的区域与不同车型的用户对责任限额有不一样的建议。同样,强制三者险的费率标准也没展开,只有提到:“保监会根据强制保险业务大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很多保险公司人士表示,假如保监会颁布统一的费率标准将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重压,由于不同区域与不同公司可以承受的费率标准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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